法律上對燒傷的定義是指,由火焰、熱物質、水、油、金屬等物質接觸肌體,造成皮膚、器官、肌肉、骨骼受到損毀,破壞了其生物學的機能,終結治療,致殘或喪失生命叫做燒傷。一般來說面部重度毀容、中度毀容和輕度毀容在評定傷殘等級時分別定級為3級、4級和5級。
其中面部重度毀容是指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項中的四項者:1、眉毛缺失;2、雙瞼外翻或缺失;3、外耳缺失;4、鼻缺失;5、上下唇外翻或小口畸形;6、頸頦粘連。
具有以下六項中的三項即為中度毀容:1、眉毛部分缺失;2、眼瞼外翻或部分缺失;3、耳廓部分缺失;4、鼻翼部分缺失;5、唇外翻或小口畸形;6、頸部瘢痕畸形。
含中度畸形六項中的兩項者為輕度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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