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公司的技術骨干,接受公司的指派去外地采購一項重要的設備。經過與生產廠家的談判、協商,很快就順利地達成了協議。該廠家為了以后長久的合作,決定邀請李建去公司參觀,李建也想借這個機會全面了解該廠的實力,以便為公司尋找合適的戰略合作伙伴。當天參觀完后,該廠還安排李建到當地的一個風景區旅游,在旅游途中不慎遭到歹徒搶劫,將李建刺成重傷,在當地醫院住院治療了一個月。回單位后,李建向單位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
問:李某這種情況能夠認定為工傷嗎?
答:李某是在單位安排的情況下到外地出差,又是在與合作伙伴洽談業務的過程中接受合作伙伴的活動安排而遭遇傷害,雖然是在旅游活動,但是與工作密切相關,符合工傷認定的范圍。法律依據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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