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生是某公司在職員工,前不久,不幸因病去世,而我們的獨生女兒還未成年。為此,我向我先生公司提出申請,要求享受國家相關政策所規定的待遇,并給予我們相應的生活困難補助。單位也同意了我們的請求,但在相應的待遇標準的計算上我們雙方發生了爭議,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單位便拒絕支付任何費用,致使我們的生活立即陷入了困頓。我想咨詢一下:根據相關的政策,我們到底可以享受到什么待遇?是否有相應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首先我們對你的遭遇表示同情。由于你所講述的情況不十分清楚,因此我們只能將所有可能的情況告知你,請你根據自身的情況計算。
你先生去世時為在職員工,根據相應的規章制度,家屬可以享受的待遇有如下二部分:1、喪葬補助費、2、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其中喪葬補助費的標準為你先生公司本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二倍。公司本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計算方法為:(上一年度全部職工的工資總額/一年度全部職工的平均人數)/12。
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的標準根據你先生供養直系親屬人數的不同而不同:若供養直系親屬為一人,則公司應支付六個月你先生在職時原工資;工資若供養人數為二人,則公司需支付九個月你先生在職時原工資的;若供養人數為三人以上,則公司需支付十二個月你先生在職時原工資。如果你先生生前領取副食品價格補貼的話,還可以向公司要求根據供養直系親屬人數加發相應的救濟費,該標準為:供養一人為三個月該補貼數;供養二個,為4.5個月該補貼數;供養三人或三人以上為六個月該補貼數。
除了上述待遇外,你們還可以要求公司每月給予一定的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不過這要視你的工資情況而定,一般情況為每月162元,該補助到你女兒16歲為止,若你女兒16歲時仍在讀書,則補助到其高中畢業為止。但如果你收入超過本市城鎮企業最低工資收入標準一倍以上的,超過的部分應作為你女兒的生活費,超出部分不足上述補助標準的,可由你先生生前所在單位予以補足。
以上是你所能享受到的待遇,請你盡快與公司協商,若協商不成,則應及時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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