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公司的人力資源主管。我公司目前遇到了一道難題,想請專家幫助答復。事情是這樣的:我公司有一名員工,前不久的一天,上班途中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時被一輛自行車撞倒,由于該員工年紀較大,被撞成骨折。當時該自行車見到情況不好,就溜之大吉。該員工通過治療現已康復,前不久他向公司提出,他治療的這段時間應當享受工傷待遇(我公司原來是按照病假的標準),并要求公司支付醫藥費等相關費用。我們人力資源部對該員工的要求意見不一,由于這起事故是發生在上下班途中,絕大多數人傾向于是工傷。我公司陷入困惑:該員工受傷算不算是工傷?我公司的做法合法嗎?
你公司的該名員工受傷不應當算是工傷,你公司按照病假的標準給予其相應的待遇的做法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
工傷的認定一直是大家比較關注的一個問題。由于在一般的企業中出現率不是很高,大家接觸得也不多,所以一旦發生就會覺得無所適從。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八條對工傷有如下鑒別:“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九)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即將于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此也有類似的認定。
你公司的該名員工發生事故時,正在上班的途中,從事故發生時該員工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這點上,可以看出該員工對該事故的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但由于該事故是由自行車違章引起的,而非機動車違章,因而該事故不屬于交通機動車事故,該員工發生了這起事故也就不能認定為工傷。
從上面的論述中,我們可以看到上班途中發生的事故不一定是工傷;上班途中發生事故,受到傷害者沒有責任或者不負主要責任的,也不一定是工傷。只有上班途中發生事故,受到傷害者沒責任或者不付主要責任的,而且該事故是交通機動車事故才能認定為工傷。因此,員工在上班途中發生事故,究竟是否屬于工傷,應當首先要分析其責任。你公司人力資源部的一些員工認為上下班途中受傷即可認定為工傷的想法,其實擴大了工傷的范圍,是不準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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