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內蒙古人,我妹妹小玲在一家食品廠工作。不久前,她在休息時間替別人上班,操作和面機時手指被絞傷,該廠將她送到醫院治療并支付了醫療費。現在我妹妹已出院,但因手指傷殘無法再從事原來的工作。我聽說,像我妹妹這種情況應由企業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工傷,得到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后可由企業重新安排崗位。但該廠卻說我妹妹是替他人上班不能算工傷,所以堅持不報。我想問問律師,廠里不給報工傷我們自己能不能報?如自己能報,需要什么材料呢?申報工傷有無時間限制?
答:一、根據《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報告和工傷認定辦法》規定,企業如不按規定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家屬可以直接向上述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所以,你們現在應當考慮自己提出申請了。
二、像你妹妹這種情況,由個人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時,須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書》(上述部門一般都有固定格式的表格,按要求填寫即可);
(2)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即該廠送你妹妹去治療的醫院)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
(3)工傷職工的身份證明及其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
(4)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此外,如你代理你妹妹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還需提交你和你妹妹的親屬關系證明(由你們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和你妹妹給你的委托書。
三、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是有時效限制的。企業申請的,應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職工個人或者家屬申請的,自受傷之日起一年內。過了此期限,如無法定的理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就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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