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磚廠工人姜某在上班時間為該廠磚窖封窖門時,突然倒地身亡,據其家屬反映,事先沒有任何征兆。《試行辦法》第8條第1款規定:’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職工受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這一條款,姜某是在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時突發疾病死亡的,可以認定為因工死亡。 職工在下班途中為搶救一家企業的財產而造成傷亡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工人李某在下班途中,巧遇一家電腦商店發生火災,他為搶救這家商店的財產被燒傷。雖然他搶救商店財產的活動,并沒有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單位內,但他從事的是對社會有益的活動,根據《試行辦法》第8條第款的規定:’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李某所受傷害應該認定為工傷。 企業以口頭協議的方式臨時雇用農民工,當農民工發生傷亡事故時,能否被認定為工傷? 某廠為了搞廠內清潔衛生,臨時雇用5名農民清理車間廢渣。該廠并沒有與5名農民簽訂勞動合同,只是以口頭協議的方式商定清渣兩天,每人支付100元,沒有其他待遇。 在清渣過程中,農民田某不慎從屋頂跌下,造成脊椎粉碎性骨折致殘。田某雖然沒有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已與企業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而且田某受傷致殘是發生在清渣過程中,屬于因工負傷,應該享受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