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剛去了一家工廠,沒多久就因操作不當把手臂弄傷了。當時還在試用期期間。單位說在試用期內不能算工傷,并要將我辭退。請問:試用期內因工受傷,我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嗎?另外,單位就這樣辭退我,合法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即表示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員工自訂立勞動合同起,就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即在試用期發生工傷也應享受工傷待遇。因此,不存在試用期就沒有工傷的說法,只要符合條件,單位必須按規定向有關部門申報并支付待遇。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的問題。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規定》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可享受三個月的醫療期。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3項的規定,勞動者在合同期內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并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合同期的一部分。因此,受聘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者受傷,自患病之日起算,在規定的三個月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構成違約。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74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可為其另行安排工作,如勞動者仍不能從事該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