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從去年年初起,丁某由我公司借調到某廠工作。但是,前不久丁某根據某廠的要求去某地出差時,發生了一起交通意外事故,丁某身受重傷。丁某認為自己是在出差期間受傷的,應當享受工傷待遇,某廠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然而某廠卻說丁某是我公司的職工,這個責任應由我公司承擔。我公司覺得,職工已經借調到某廠,并是為某廠出差受到傷害的,此責任應該由他們承擔。請問,我公司的主張正確嗎?職工被借調期間因工受傷害的,到底應該由哪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呢?
【回復】
員工因工受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是員工的法定權利。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指出,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所以,對于丁某應享受工傷待遇是無可非議的。但是,因為丁某是在借調期間受到傷害的,應當由原單位還是借調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呢?對此,《工傷保險條例》第41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根據以上規定,對于職工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這類情況,應當由原用人單位來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同時,法律允許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以平衡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之間的利益。
具體到貴公司遇到的情況,貴公司作為原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丁某的工傷保險責任,但在承擔責任后,可與某廠協商約定補償辦法。
因此,針對類似情況,我們提醒用人單位,在發生員工借調關系時,應該在合同當中全面約定有關事項,包括借調員工發生工傷后的補償辦法等,如果在事情發生后再協商,就會出現一些麻煩,甚至會面臨一些風險,若事先的借調合同能全面約定有關事項,那么這些麻煩和風險就是能避免的。所以,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風險,建議用人單位注意借調合同中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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