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生產部員工某某,在3個月前發生工傷,右手手指受傷,經住院治療基本康復,但手指中的鋼釘還未拔除,已做工傷認定,但還未進行傷殘等級鑒定,醫生為其開具的病假條上建議進行適當的工種工作。公司為其重新安排工作,任職生產安全員,不需要再進行體力勞動。公司已電話通知其多次要求來上班,但都被其以上班不利養傷為由拒絕,但實際上,他在家里幫妻子打理自家診所,對于這種情況公司該如何處理?
【回復】
這是一個關于工傷員工違紀該如何進行處理的問題。
實踐中,我們好多用人單位都對此存在誤區,錯誤地認為工傷員工如同國寶大熊貓,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養著。
其實不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于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員工,公司是不能依據該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的。仔細研讀我們會發現:首先,工傷員工必須“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中的規定,也就是工傷員工經傷殘等級鑒定至少是十級以上,方可適用該條款;其次,這類員工,即使是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員工,也僅僅是針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受到保護,對于出現該法第三十九條的情形時,是不受保護的。
因此,可以確定,當工傷員工出現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時,公司照樣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貴公司現在碰到的這個問題,首先我們應當明確,在醫療機構建議的休養期滿以后,員工要想繼續休息,必須要有相應的證明,要么請病假,要么請事假。若既不請假,又拒絕上班的,則可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認定為曠工。曠工達到一定天數,公司完全可以依法予以辭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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