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河南戶籍的劉某跟隨老鄉來到廣州打工,2009年11月23日經熟人介紹入職了廣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為在老家做過水泥工,因此公司安排其做水泥澆灌工作。2010年7月14日公司因工期即將到期,擔心承擔延期完成工程的違約責任, 要求工人每天加班4個小時,下午上班時間由2點半提前到1點半。當月20號下午3點多,劉某在為大廈工程封頂澆灌水泥時,由于天氣酷熱,加上連續加班了好幾天,忽然暈倒在地。送去醫院檢查為嚴重中暑,可能會引起腎臟衰竭,需住院觀查治療。劉某經律師朋友告訴得知,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中暑屬于工傷,可以要求單位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劉某聽后要求公司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認為,中暑是太熱造成的,又不是受傷、生病,肯定不屬于工傷,不同意劉某的要求。請問誰的觀點正確?
律師說法
律師分析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因工中暑是否屬于工傷?
醫學上認為:中暑是指在高溫和熱輻射的長時間作用下,機能體溫調節障礙,水、電解質代謝紊亂及神經系統功能損害的癥狀的總稱。俗稱 發痧 ,古稱 中暍 。以出汗停止因而身體排熱不足、體溫極高、脈搏迅速、皮膚干熱、肌肉松軟、虛脫及昏迷為特征的一種病癥,由于暴露于高溫環境過久而引起身體體溫調節機制的障礙所致。中暑是一種威脅生命的急診病,若不給予迅速有力的治療,可引起抽搐和死亡,永久性腦損害或腎臟衰竭。因此中暑并不像廣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說只是太熱造成,不是受傷、生病。而是一種威脅生命的急診病,嚴重的可能引起死亡,用人單位應該對勞動者因工中暑引起重視。
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2002年4月18日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頒布的《職業病目錄》第四類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中第1項規定了中暑屬于職業病。由相關規定可知:中暑屬于職業病,職業病應當認定為工傷。因此,中暑應當認定為工傷。
鄭律師分析說,由于法律宣傳方面不夠全面,加上中暑不像其他人身傷害或職業病那樣有明確的傷害程度,鑒定起來比較麻煩,而且中暑多數表現為輕微的暈倒、脫水等,沒有產生嚴重后果,經脫離酷曬、休息和補充水分之后就能恢復身體機能。因此,造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了解中暑依法應該認定為工傷,中暑后可以享受相關的工傷保險待遇。相關部門加強勞動法方面的宣傳教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了解學習勞動法方面的知識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
本案中,劉某在為大廈工程封頂澆灌水泥時中暑,屬于因工中暑,依法應該認定為工傷,廣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認識是錯誤的,劉某的要求正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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