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去年11月份,某食品廠一名剛入職幾天的職工張師傅(就是說其還在試用期內),在自己負責的崗位,不慎跌入開水之中,造成大面積燙傷。事后,張師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保障部門也確認了張師傅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受傷;公司提出張師傅系試用期等理由質疑工傷范疇。那么張師傅受傷屬于工傷嗎?其法律依據是什么?
解析: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其次,《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有工傷保險的權利。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期限內。
由此可見,職工在試用期內也享有各種社會福利和保險。既然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期限,且符合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所致,就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就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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