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8年1月12日星期六,某廠職工許某正常休班,當天應同學之邀,參加其同學的弟弟的婚禮。許某在參加婚禮期間接到單位打來的電話,說他單位有一設備臨時停機,需換他負責的庫房設備,要求他回單位。他當時沒有作任何解釋,搭出租車就從婚禮現場往回返,但不幸發生了交通事故,被撞成顱腦損傷。請問,許某的傷能認定工傷嗎?
解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改變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八條第九項“在上下班規定的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才可以認定工傷”的規定。許某雖然不是從家里出發去上班,但也是依據車間領導的安排回單位加班的途中發生的機動車事故受到傷害的。而2004年11月1日勞動保障部下發了《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明確規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職工正常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
因此,本案中許某從婚禮現場返回單位加班途中,因乘坐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到的傷害,符合上面關于加班加點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條件,因此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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