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江某與某安裝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中規定,在勞動合同期內,乙方“工傷自理”。1996年11月6日,江某在施工中不慎從二樓墜落,致使雙腿骨折。該公司付給江某2000元人民幣后表示,按勞動合同中“工傷自理”規定執行。江某住院1個半月,承擔醫藥費8253元,其家中經濟十分困難,無奈中江某與其弟到勞動行政部門咨詢,勞動行政部門建議江某向當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問題會得到解決的。因此江某于1997年元月8日,向當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申訴。仲裁委員會經過調查認為,江某與該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屬無效勞動合同。經仲裁委員會調解,雙方達成了協議:(1)江某的住院費、醫藥費,全部由該公司承擔;(2)醫療終結后,該公司根據勞動鑒定委員會工傷鑒定及確認的等級,按《勞動保險條例》及省工傷保險暫行辦法有關規定,支付江某的傷殘補助金等。
評析:
這起爭議案件,雖經調解解決了,但反映出來的問題,應當引起重視。
首先,《勞動法》第17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本案中,江某與該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僅明顯違反法律規定,而且未經江某簽字蓋章。因此,仲裁委員會確認該合同屬無效合同是正確的。
第二,履行無效勞動合同的結果,受到侵害的往往是勞動者,可是這樣的勞動合同并不少見。因此在實施勞動合同制度中必須高度重視這類問題。
第三,通過對此案的處理,反映出勞動者法律觀念十分淡薄,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勞動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它勞動權利。”本案中,江某負傷后,該公司僅付給2000元醫療費,并表示今后按合同中“工傷自理”的規定執行。而江某始終未意識到合同中“工傷自理”的規定和該公司的重復這個規定是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是對自己合法權益的侵害。江某在經濟十分困難的情況下,通過到勞動行政部門咨詢,知道合同中“工傷自理”的規定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才找到解決自己合法權益被侵害的法律途徑。實踐證明,法律是公正的,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銳利武器,對于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只要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都能獲得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