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陳某:男,36歲,合同制工。1988年10月21日入職第三礦業公司當專職司機。2001年12月25日在執行駕駛工作任務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右鎖骨、右肱骨和左股骨頸骨折,交通事故處理部門認定對方司機負主要責任。交通事故發生后單位即報告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其確認為工傷。經6個月的治療后,陳某病情相對穩定,各骨折部位均已愈合,但左股骨頸畸形愈合,左下肢短縮1cm。2002年5月起出現左髖關節腫痛,經X線等檢查顯示,原工傷骨折部位出現炎癥,左股骨頭缺血、壞死,故傷者向單位提出其應屬于舊傷復發,享受工傷待遇,但單位認為他原工傷引起的左股骨頸骨折已愈合,不再存在舊傷復發問題,不同意陳某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等,陳某遂與單位發生了爭議。
爭議焦點:工傷是否存在舊傷復發問題,陳某的左股骨頭缺血、壞死是否屬于工傷。
評析與結論: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治愈后仍有可能發生舊傷(病)復發的問題。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規定:“舊傷復發經確認需要治療和休息的,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工傷津貼”。根據這一規定,陳某是否屬于舊傷復發,必須先到指定醫院作檢查診斷,并由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經確認屬于舊傷復發的,其在舊傷復發期間可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工傷津貼。但需要指出的是,工傷殘的后遺癥不屬于舊傷復發,只有原工傷部位出現新的活動性病灶、體征,才有可能認定為工傷舊傷復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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