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系我市一家家電修理店的店主。2006年,一個熟人找到他,稱其鄉下親戚的兒子小強(化名)剛畢業,在家閑著沒事,想出來學一門技術。熟人請李某收下小強,當時談好了小強不給家電修理店學習費,李某也不給小強工錢。1個多月后的一天,店里一名員工正在維修電器,小強蹲在旁邊看,突然口吐白沫,送到醫院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后經尸檢,小強患有先天性心臟病等疾病,系暴病猝死。那么,小強之死,家電修理店有無責任?是否為工傷?
律師認為:本案涉及到兩種法律關系,一是家電修理店與學徒工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二是先天性心臟病突發死亡是否屬于工傷。
學徒工是一個傳統概念,雖然法律沒有對其單獨作出明確的界定,但也未將學徒工排除在普通勞動者之外。因此,國家有關勞動法規對其同樣適用。在學徒期內,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為學徒工安排工作崗位,并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金。
因此,不論是否支付工資或學習費,家電修理店與學徒工之間均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但是,本案是否屬于工傷有爭議。因為《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
先天性心臟病是否為突發疾病?一種觀點認為:《工傷保險條例》中的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情況。這種死亡是由于患有先天性疾病,與工作無因果關系,不能認定為工傷。另一種觀點認為:對突發疾病應做廣義理解,還應包括勞動者患有先天性疾病、間歇性疾病、慢性疾病等。因此,這種死亡應被視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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