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保安陳富(化名)自2007年9月5日起在我市某物業公司管理的小區當保安,工作時間為22:00-6:00,未簽訂勞動合同。當年年底,陳富在上班途中被摩托車撞傷,造成顱腦損傷,
2008年1月20日陳富向市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市勞動局依法認定為工傷。物業公司不服市勞動局認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勞動局的工傷認定。
物業公司表示,公司并未聘用過陳富當保安,也沒有簽訂過勞動合同,他來小區當夜班保安,完全是公司職工沈某和陳富私下商定的,公司并不知情。因此,陳富出了交通事故,公司不會承擔責任。物業公司因此認為勞動局的工傷認定沒有道理。
審判:經查明,雖然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物業公司職工郭某、吳某等所作的證明和調查筆錄,都能印證陳富在物業公司上班且領取了2007年9月至11月三個月工資的事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市勞動局的證據能夠證實2007年9月—11月陳富在這家物業公司管理的小區做保安并領取工資的事實,證實陳富與物業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后者以單位不知情否認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推卸責任,對此,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一審判決,維持市勞保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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