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付某經人介紹,認識了江都市某鋼結構有限公司負責日常工作的丁某(系原告法定代表人的父親),從而到原告處工作。哪知第二天下午,付某在用鉆機給鋼板打眼時左臂不慎絞入鉆機,造成左臂受傷。江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付某為工傷。原告不服,提起行政復議。江都市政府作出維持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原告仍不服,起訴勞動局至江都法院。
審判:江都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付某與原告江都市某鋼結構有限公司之間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原告與第三人付某之間雖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然而付某經介紹到該公司工作,公司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的經理丁某未明確表示反對意見。而且雙方當天已經就工資標準和工作內容進行了磋商明確,付某當日亦在原告廠里從事了原告安排的相關工作。事故發生當天,付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在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付某的情形完全符合工傷認定的要求。
一審判決后,原告精誠鋼結構公司不服,向揚州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揚州中院審理認為:付某與原告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一篇:未簽合同受傷,算不算工傷?
下一篇:在單位打架受傷算不算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