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黃芳是啟東一醫院急診室護士。由于家住農村,她在醫院附近租了一間車庫居住。2007年1月,黃芳下班后沒有直接回家,而是騎上自行車,到另外一個地方買了一碗麻辣燙。但是,等她買到東西準備回家的時候,卻發生車禍,被一輛摩托車撞擊,倒地身亡。
事件發生后,醫院認為,當晚黃芳沒有按以往路線回家,而是去購買東西,已不屬于“下班途中”發生車禍的范疇,所以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啟東市法院認為,黃芳下班后未直接回到住處,而是到距住處數百米外的四川麻辣燙店購買麻辣燙,以外賣作為晚餐,系解決生活之需要,符合常情,隨后其即返回住處,這一連續的過程可以視為下班途中,該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相關延伸】
這是市民生活中一個典型情形,相關問題包括:什么地點屬于上、下班;上班途中,送小孩上學后再去單位,送小孩這一段是否屬于上班途中;從學校到單位是否屬于上班途中;下班去接小孩,是否屬于下班途中等等。
【爭論】
論證過程中,法官、學者、勞動保障部門專家對這個問題形成了三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所謂上下班途中,是以其住房為代表的生活區域為一個點,以工作區域為另一個點,兩點之間的合理路徑。只有在符合上述條件的路徑中,才能被稱為上下班途中。
第二種意見認為,上下班途中實際是以工作區域為核心的。為了工作,前往工作區域所經過的路徑屬于上班途中。工作結束離開工作區域的路徑為下班途中。至于是否以其家庭為起點或終點并不重要。只是上班途中只能是直接以工作區域為行進目標的路徑;下班途中也只能是起點為工作區域,直接前往第一目的地的路徑。
更多專家則提出第三種意見,他們認為,“上下班途中”原則上是以其生活區域為一點,其工作區域為另一點的合理行進路徑。但應考慮到,我國公民具有較強的家庭觀念,買菜、接小孩在其家庭生活中是必需的事項,在上下班的途徑設定上應當更為人性化,而且,“接送小孩、買菜”所導致的路徑變化,并不必然增加事故風險的明顯增加。所以,為生活所必需的接送小孩、買菜所經過的路徑也應被認定為合理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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