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某在某公司工作,工作間隔,躺在機器邊,就地休息。同一單位的李某,因與龔某發生糾葛,宿有積怨,見龔某就地休息,缺少防范,就掄起一根鐵棒在龔某右小腿上猛擊一下。經法醫鑒定,龔某右脛腓骨下段粉碎性開放性骨折,構成輕傷。某公司以龔某的損害是因為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的,而不予承擔。龔某申請勞動部門予以認定,勞動部門雖然曾經作出一次工傷認定,但幾經反復,經過復議,最終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結論,龔某不服,起訴法院。法院認為龔某所受傷害為工傷,判決撤銷了勞動部門的不予認定工傷結論。
法官提示: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某公司的說法是,龔某是在休息時間、被人致傷的,似乎存在休息時間、被人致傷這兩個因素之一,就可以排除在工傷之外。其實,此言差矣,即使在工作時間、被人致傷,也照樣是工傷。本案的特殊之處,是龔某是在休息時間、被人致傷的,多數人認為并非工傷。其實勞動者有休息權,對此,憲法、勞動法,都有明確規定。憲法第4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休息的權利。”正如俗話所說,沒有好的休息,就沒有好的工作,休息是工作的必要延伸與組成部分,勞動者在工作之間休息,是工作的必要條件,是為更好的工作。因此,在休息時間、被人致傷,也應該認定為工傷。至于遭受第三人侵害,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承擔民事責任,并不影響工傷認定。可見,在工作之間的合理休息內受傷,應該包括在工傷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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