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志系農機廠機修車間工人,2003年5月20日10時許,瞅準車間主任不在的時候,在車間制作私用菜刀,用砂輪機打磨時,因砂輪崩碎,將其右眼打傷,造成右眼失明。事后,孫志以砂輪機維修不及時,安全防護裝置不全等企業原因造成受傷為由,要求企業按因工處理,享受工傷待遇。廠方認為孫志違反企業管理規定在工作時間干私活受傷,不屬于工傷。
問:孫志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答:本案中孫志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應按非因工處理,其理由如下:
一是從工傷認定的范圍看,工傷是指職工從事本職工作或者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所致的傷亡或職業病,本案中孫志因制作私用菜刀,使用單位的設備和材料干私活,不屬本單位生產工作,也與本單位利益無任何聯系,不屬工傷范圍。
二是從受傷起因看,孫志在工作時間干私事,本身就是違反企業管理規定的。孫志因干私事受傷責任自負,而不應由企業承擔。同時,他的行為應作為違反勞動紀律、損壞生產設備論處,而不能成為要求工傷待遇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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