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保:
因家境困難,我只有15歲的兒子去年退學后到一家私營企業做配料工,由于不熟悉操作規程,右手不慎被輸送機的傳送帶絞傷。作為父母,我們要求該企業按工傷待遇給予賠償,但該企業卻以我兒子尚未成年為由,屢屢拒絕。請問:未成年人因工受傷,就不能被認定為工傷嗎?
答復:
我國《勞動法》等法律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工傷保險條例》第63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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