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中專畢業(yè)后到南方一家機床廠應聘,在該機床廠組織的操作考核中,由于操作不慎,劉某左手的3個手指被機床碾斷,經(jīng)送醫(yī)院救治后,劉某左手留下了終身殘疾。劉某和其家人認為,劉某是在該機床廠操作機床過程中被機床碾斷手指的,屬于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為工作而受傷,應該按《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享受工傷待遇,并要求機床廠為其申報工傷。該機床廠以未與劉某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為其申報工傷。
依據(jù)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企業(yè)招工考核時發(fā)生傷亡事故問題的批復》(勞辦發(fā)[1995]153號)的規(guī)定,劉某在應試考核時,還沒有被機床廠正式招用,尚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與機床廠之間還沒有形成勞動關系。因此,像劉某這樣因應試考核操作不慎導致的傷殘事故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劉某本人或其家人可以通過民事傷害賠償?shù)耐緩骄S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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