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某系某市爆破服務公司員工,鄭某所在公司接到當地公安部門通知,要求派人配合民警進行一次行動。鄭某與幾位同事一起,受所在公司領導指派前往某村銷毀被查封的黑火藥時,全身被嚴重燒傷。鄭某所在公司及其親屬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供了當地人民政府及所在單位的有關證明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審核后,認定鄭某為視同工傷。鄭某傷愈出院后提出質疑,認為自己是在本單位領導臨時指派的工作中負傷,應當認定為工傷。《工傷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可以認定為視同工傷。鄭某的行為,雖不屬“搶險救災”,但他為了維護公共安全而受傷,其本人不應承擔事故責任。相反,若為私事擅自外出造成傷害,則另當別論。根據本案實際情況,鄭某并非在本職崗位上因工負傷,因此,按《工傷條例》規定只能認定為視同工傷。
安全知識考試不要走形式
筆者在多年的煤礦基層工作中發現,一些生產單位在對職工進行安全知識考試的過程中,缺乏認真細致的工作態度,有應付差事的思想,對上級組織下發的安全知識考卷不是指派專人答卷,就是把答案公布于眾,大家傳抄。
這樣做的不妥之處在于:一是有悖于黨的安全工作方針,二是不利于職工提高安全技術素質,三是不利于職工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四是長此以往下去,必將導致職工安全意識的淡化。
開展安全知識考試的目的就是為了讓職工增強安全意識,提高自主保安能力,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保證安全生產。有的單位在發生事故以后,往往把原因歸咎于職工安全意識不強,豈不知職工安全意識的淡化,就是由于平時的安全教育工作不扎實、不認真造成的。
強化職工的安全教育工作是搞好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內容,必須引起各級組織的高度重視。筆者以為,如果把職工的安全知識考試成績、實踐操作程度和本人的工資掛鉤考核,優者上浮,差者下調,必將會極大地提高職工自覺學習安全知識的積極性,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保互保能力,減少和杜絕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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