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廠女職工吳某按照廠里的統一排班,今年2月6日這天應上夜班。該廠規定的夜班時間是當天晚上10點30分至次日早上6點30分。吳某因住在2公里外,怕路上不安全,想在天黑前提前趕到廠里,于是當天下午6點鐘就離開家,騎上電動自行車,趕往工廠。行駛10分鐘后,被逆行的摩托車撞倒,造成頭部受傷。吳某發生機動車事故時被居住在同村、并在同一廠同樣上夜班的同事看見。吳某受傷后,其家人及時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對于吳某能否認定為工傷,出現了兩種不同的觀點。
觀點一:認為吳某雖然屬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了機動車傷害,卻是以怕路上不安全為目的,提前數小時離開家去廠里,故不應認定為工傷。
觀點二:認為吳某提前離開家去廠里,是為了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到廠里上班,合情合理;在從家里去廠里的路上被摩托車撞倒,造成頭部受傷,實屬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定,理應認定為工傷。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吳某行駛的路線,確系在上班途中;與逆行的摩托車相撞而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也是事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應該被認定為工傷。如果因吳某離開家的時間距她正式上班的時間太長,而不予以認定工傷,顯然既不合情也不合理,并且違背了《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的宗旨。
上一篇:被領班指派干私活受傷是否算工傷
下一篇:串崗操作擠殘手也算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