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范某某于2009年5月20日,受雇到寧夏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承建的某村委會活動室工地做工,其工程實際負責人為毛某。2009年5月29日上午11點許,范某某在工地3米高架板上砌磚時摔下,被送往醫院救治,6月26日出院。毛某支付了范某某住院期間的3481.98元醫藥費,又給付了范某某1250元吃飯費用。經醫院診斷,范某某為胸壁軟組織鈍挫傷、右肋第六、七肋骨骨折。2009年8月4日,范某某被鑒定為傷殘十級。他多次找毛某協商解決賠償事宜,毛某拒絕,范某某到隆德縣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
承辦結果:
法律援助中心案件承辦人員在取得大量第一手材料后,以寧夏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和毛某為共同被告,請求判令共同承擔范某某各種賠償金21000元。
在法庭上,經過雙方大量舉證、質證,通過法庭主持調解,由毛某和寧夏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承擔范某某醫藥費、伙食費4731.98元,以及各種經濟損失13260元。
律師點評:
本案中,當事人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意外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一般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和第17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因其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住宿費和誤工費事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的規定,而使受害人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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