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是某派遣公司的高級技工,一年多前和工友張某被派往某工廠協助搞機器檢修,我在機器下緊螺絲時,在機器頂端維修的張某失手掉下一把大扳手,砸在我頭上。因我沒戴安全帽,顱骨被砸塌,當即被送進醫院。我一直等著工傷賠償,誰料一年都沒有消息,經我打聽得知因我沒戴安全帽,違反安全生產的操作規程,派遣單位沒給我申請工傷認定,工廠也沒給我申請工傷認定。當我自己去有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時,被有關部門告知已超過了申請認定工傷的時限。現在我已留下嚴重殘疾,后續治療費已負擔不起。請問,過了申請認定工傷的時限,我還能享受工傷待遇嗎?讀者 曉天
答復: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現在事故發生的時間已經超過了一年,進行工傷認定申請已不可能。但你可以通過訴訟來維護合法權益,因為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訴訟時效為兩年。對此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分別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綜上,你所受的傷害是因為同被派遣的工友操作不慎將大扳手掉下造成的,該責任應當由你們被派遣所至工廠承擔。如協商不成,你可以通過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