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是一家企業勞資科的工作人員,我廠一退休職工近日遞上一份請求,要求對他1975年和1979年腰肩部兩次在工作中受傷按工傷待遇補發工傷工資及多年來的醫療費。當時他的兩次工作都未經工傷鑒定,本科也無他受傷的資料。現在已事過20多年后他提出上述要求,請問我們可否按超過訴訟期限為由拒絕其要求。
答復:
該退職人員以前在職工作時受事故傷害沒有按照當時實行的《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申報辦理工傷手續,且也未因此影響其繼續從事的本職工作,只能認為本人感覺所受傷害較輕微,尚未達到申報工傷的程度。本人辦理退職后,已與原工作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故原單位不可能再承擔其退職前10年時發生的事故責任。
根據我國現行民事法律制度中規定,對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顯然該退職人員的索賠訴訟期已大大超過了法定時效,失去了索賠的權利,因此原工作單位沒有再支付賠償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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