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先生:半個多月前的一個晚上,大約11點左右,當時天下著雨,我朋友的妻子王女士騎電動車去湖塘的紡織廠上夜班,半路與一個買完東西從店里沖出來的行人相撞。王女士從車上摔下來,造成鎖骨骨折,鼻梁上也縫了十多針。我們認為在上班途中出事,應該可以申請工傷,于是就向所在的紡織廠提出工傷賠償的申請。但廠里認為是交通事故,交警已經處理,不具備社保和工傷賠償條件,即使要賠償,也要王女士出示交通事故鑒定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工傷證明;而交警到達現場后,認為電動車為非機動車,這樣單純的人和非機動車意外相撞并不構成交通事故,所以不予鑒定。后來王女士又去勞動部門申請辦理賠償手續,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又要王女士出示交通事故處理中心的鑒定,才能開相關證明。目前,王女士已出院回家修養,但短時間內不能上班。現在一萬多元的醫療費不知道該向誰報銷。
答復:王女士的情況不能認定為工傷事故,根據目前的相關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才能認定為工傷。而王女士騎的兩輪電動車屬于助力自行車而不屬于機動車,不能認定工傷。
上一篇:在寢室里摔傷算不算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