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一個星期天的早上,在一家廣告公司上班的小陳按照單位的要求到公司加班。中午,部門負責人安排所有加班人員到飯店集體用餐,下午繼續加班。吃過飯后,小陳便準備騎著自己的兩輪摩托車返回公司,但忽然發現摩托車快沒油了,就打算先到與單位相反方向最近的一個加油站去加油。結果,在去加油站的途中,意外的發生了交通事故,小陳本人受了傷,住院治療花去3000多元錢。后經公安交通部門事故責任認定:交通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是由他人駕駛機動車違章造成的,但同時也查明,小陳屬于酒后、無證駕駛。事后,小陳找到公司,說自己是因工受傷,要求公司報銷所有治療、誤工等費用。但是,公司卻認為:一、小陳不是上班途中受傷,二、小陳屬于酒后無證駕駛才發生了交通事故,所以,所有責任都應該由他自己來承擔,公司沒有任何責任。
[問題]
小陳屬于工傷嗎?公司應不應該賠償小陳的損失?為什么?
A.事故發生在周日,不是工作日時間,故不應認定為工傷。
B.小陳因為摩托車沒油了又去單位相反方向的加油站加油,不是返回單位的直線路徑,故不應當認定為“上班途中”發生的事故,不應認定為工傷。
C.雖然醉酒是誘發交通事故的原因,但卻不是導致小陳直接受傷的原因,交通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屬于他人駕駛機動車違章造成的,小陳是在“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D.小陳無證駕駛,醉酒駕駛機動車,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再結合他人駕駛機動車違章的原因,導致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傷,所以不能認定為工傷。
[評析]
本案事實十分清楚,案情并不復雜,但爭議卻很大,爭議的焦點就是定性問題,即小陳的行為究竟是否構成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2003]第375號)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傷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本案究竟應如何適用法律,是否構成工傷?應當考慮以下幾點:
1、雖然事故發生在周日,不是工作日時間,但是加班是單位集體安排的,不是職工個人私下的加班,因此,也應當認定為是工作時間。同時,為了加班去單位的途中也應當認定為是上下班途中。
2、通常認定工傷的“上下班途中”要求必須是從居住地或出發地直接到單位的必經路徑,或者是下班后離開單位到自己的第一站目的地,不能把上下班途中寬泛化。本案中,集體用餐后直接返回單位,當然是在“上班途中”。但是小陳因為摩托車沒油了又去單位相反方向的最近的加油站加油,這雖然不是返回單位的直線路徑,但由于小陳是開摩托車到飯店集體用餐的,返回時當然也得騎車回去,因此為摩托車加油保證車能返回單位,也應當認定為是其返回單位所必須的,且該加油站是離單位最近的,是合理的路徑,因此,即便是去加油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也應當認定為“上班途中”發生的事故。
3、小陳所受傷害屬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中的“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如果職工上下班,走路或騎車(自行車、電動車或摩托車),自己沒有違反交通規則,沒有過錯,而因他人駕駛機動車違章造成事故,這當然屬于“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但如果職工本人和駕駛機動車的他人均有過錯,或者是只有職工本人有過錯,那此時職工因機動車事故所受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對此,1996年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已廢止)規定“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即要求職工本人沒有責任或者是非主要責任,才認定為工傷。
而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并沒有對機動車事故引發的原因和責任作出限定,僅第十六條規定作出了“(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傷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三項排除規定。從其立法傾向來看,是擴大了對職工的保障。但是具體如何理解和把握“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規定?
本案中,交通責任事故認定,小陳無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及他人駕駛機動車違章是事故原因。那“無證駕駛”和“醉酒駕駛”機動車屬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沒有列明“無證駕駛”和“醉酒駕駛”機動車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應受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我們認為不能擴張解釋,不能將其理解為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當然對此,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有很大的爭議。此外,雖然醉酒是誘發交通事故的原因,但卻不是導致小陳直接受傷的原因,因此也不適用“醉酒導致傷亡的”不能認定工傷的規定。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小陳雖然無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再結合他人駕駛機動車違章的原因導致機動車交通事故致傷,但其屬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第375號)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傷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本案究竟應如何適用法律,是否構成工傷?應當考慮以下幾點:
1、雖然事故發生在周日,不是工作日時間,但是加班是單位集體安排的,不是職工個人私下的加班,因此,也應當認定為是工作時間。同時,為了加班去單位的途中也應當認定為是上下班途中。
2、通常認定工傷的“上下班途中”要求必須是從居住地或出發地直接到單位的必經路徑,或者是下班后離開單位到自己的第一站目的地,不能把上下班途中寬泛化。本案中,集體用餐后直接返回單位,當然是在“上班途中”。但是小陳因為摩托車沒油了又去單位相反方向的最近的加油站加油,這雖然不是返回單位的直線路徑,但由于小陳是開摩托車到飯店集體用餐的,返回時當然也得騎車回去,因此為摩托車加油保證車能返回單位,也應當認定為是其返回單位所必須的,且該加油站是離單位最近的,是合理的路徑,因此,即便是去加油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也應當認定為“上班途中”發生的事故。
3、小陳所受傷害屬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中的“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如果職工上下班,走路或騎車(自行車、電動車或摩托車),自己沒有違反交通規則,沒有過錯,而因他人駕駛機動車違章造成事故,這當然屬于“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但如果職工本人和駕駛機動車的他人均有過錯,或者是只有職工本人有過錯,那此時職工因機動車事故所受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對此,1996年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已廢止)規定“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即要求職工本人沒有責任或者是非主要責任,才認定為工傷。
而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并沒有對機動車事故引發的原因和責任作出限定,僅第十六條規定作出了“(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傷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三項排除規定。從其立法傾向來看,是擴大了對職工的保障。但是具體如何理解和把握“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規定?
本案中,交通責任事故認定,小陳無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及他人駕駛機動車違章是事故原因。那“無證駕駛”和“醉酒駕駛”機動車屬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沒有列明“無證駕駛”和“醉酒駕駛”機動車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應受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我們認為不能擴張解釋,不能將其理解為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當然對此,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有很大的爭議。此外,雖然醉酒是誘發交通事故的原因,但卻不是導致小陳直接受傷的原因,因此也不適用“醉酒導致傷亡的”不能認定工傷的規定。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小陳雖然無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再結合他人駕駛機動車違章的原因導致機動車交通事故致傷,但其屬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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