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份的一天,市民寇先生在單位工作,同事劉某用車拉著一些工業原料,想卸下來放在寇某的工作地點上。但是按照單位規定,這個地方禁止堆放物品。寇先生上前阻止劉某,雙方因此發生口角。
當天下午,寇先生下班正準備回家,忽然見劉某從單位外找來兩個人,沖過去對他一頓毆打。寇先生隨即被送到醫院救治,并因傷誤工一個月。治療所花費用及誤工費共計2000余元。劉某打人后失蹤。寇先生向派出所報警。
寇先生認為,他是因為履行工作職責,與劉某發生矛盾,并且是在單位被毆打,應該算工傷,單位應該賠償損失。
而廠方負責人認為,寇先生已報警,應由劉某承擔賠償責任。在警方沒有結案之前,對是否工傷的判定還為時過早。
律師解答
律師認為,是否工傷存在爭議。根據《工商保險條例》規定,寇先生是在下班后被打,不符合“條例”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內”。因而是否工傷還需勞動部門認定。
用人單位所在區的勞動仲裁委員會,負責工傷認定工作。寇先生應該在要求單位工傷賠償之日起60天內,到上述部門進行勞動仲裁,超過60天則被認為放棄申請。假如寇先生對仲裁結果不滿,可到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