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工傷事故也隨之頻繁發生,那么發生怎樣的事故才可以認定為工傷,如何申請工傷認定就成了企業和員工共同關注的話題。
甲公司聘用朱某為該公司的一名業務員,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由于朱某業績突出,得到領導的賞識,一日公司與上海一家公司有一筆業務要洽談,于是公司領導決定派朱某代表公司到上海與其洽談。在談判完成后,返回公司的路上發生了交通事故,朱某被送往醫院搶救,經過20多天的治療,朱某出院。在住院期間共花去10萬多元醫療費。朱某找到肇事司機,但肇事司機卻沒有賠償能力,于是又找到公司要求公司給予賠償。但公司認為朱某的受的傷是由肇事司機造成的,應由肇事者賠償,因此公司拒絕賠償。無奈朱某向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最終勞動局作出了工傷認定決定書,朱某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解析:
本案中,公司派朱某出差到上海洽談生意,代表公司,為了完成公司交給的任務,在返回公司的路途中發生交通費事故。一方面,朱某可以向肇事司機索賠;另一方面,可以向朱某所在的公司索賠。朱某可以作出選擇,由于肇事司機不具有賠償能力,所以可以只選擇向公司索賠。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朱某在出差期間執行公司的工作任務,應當視為在工作的時間及在工作的崗位,應當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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