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員工被其他單位臨時借調,在借調期間發生工傷事故,原單位應當首先承擔工傷保險的責任,之后再與借調的單位協商并給與補償。
某建筑工程設備租賃公司與小李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小李擔任該公司的塔吊司機,但是公司沒有為小李繳納社會保險費用。2009年4月20日,某建筑公司需要租賃某建筑工程設備租賃公司的塔吊進行施工建設,但是建筑公司沒有專業的的塔吊司機,于是與租賃公司協商。租賃公司同意將小李借調給建筑公司,工資由租賃公司發放。2009年5月15日,小李在塔吊上運送建筑材料過程中突然從塔吊上摔下,工人立即將小李送往醫院搶救,經過兩個多月的住院治療,小李保住了性命,但得終生殘疾。在小李住院期間,建筑公司向醫院支付了醫藥費30萬元后表示不再支付,應由租賃公司支付,但租賃公司認為小李是在建筑公司摔傷應由建筑公司負責賠償。因此兩個公司互相推諉,都拒絕向小李承擔賠償責任。小李于是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仲裁,要求兩個公司共同向小李承擔賠償責任,仲裁委員會最終裁決建筑公司承擔30萬元,租賃公司承擔60萬元的賠償責任。
解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14條規定: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根據該規定租賃公司應當對小李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由于租賃公司沒有為小李繳納工傷保險,那么租賃公司就應當對小李的工傷事故負責賠償。但是小李畢竟是在借調期間發生的工傷,為了公平起見,租賃公司可以在借調前或事后與建筑公司就被借調職工小李的工傷保險賠償問題約定協議。當租賃公司承擔了小李的工傷保險賠償責任后,可以按照協議要求建筑公司給予補償。本案中建筑公司已經向醫院支付了30萬元的醫藥費,已經履行了一定的補償的義務,那么租賃公司在此事故中應承擔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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