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朋友是一對越反擊戰中,因病辦理了二等乙的傷殘軍人。最近因舊病復發(他的病是再生障礙性貧血),想申請工傷。可工傷保險處說,因病辦理的傷殘,不屬于視同工傷范圍,問是不是這樣,朋友該怎么辦?
答: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你朋友是否能視同工傷的關鍵是他當年的病是不是因戰、因公引發,如果是則現在復發應當視同工傷,如果不是就不好說了。找尋老部隊開個證明吧,實在不行就找當地民政或武裝部反映。哎,不能因為魏巍走了就沒人關心“最可愛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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