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發生工傷后廠方主動出錢私了原來另有隱情
羅剛從2009年3月起在一家工廠從事木材切頭工作。當年5月3日下午,他在進行木材切頭時,被飛濺的木屑射傷眼睛,造成右眼球穿通傷、角膜裂傷和外傷性白內障。經治療,共花費醫療費用6000余元。由于廠方心里有鬼,為防止東窗事發,負責人主動找他協商私了。沒有經驗的羅剛同意了,2009年7月15日,雙方簽下和解補償協議,約定于7月30日廠子一次性支付羅剛經濟補償和醫療費用2.6萬元。
然而事情并沒有像羅剛想象的那樣發展,他們的協議猶如一張廢紙,根本沒有實際履行。
2009年9月,羅剛下定決心,一定要通過法律為自己討回公道。先是經勞動部門認定,羅剛遭遇的事故視為工傷。接著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羅剛被認定為七級傷殘。后來又查明,羅剛發生工傷事故前,廠子并沒給他辦理工傷保險。
羅剛這時才明白當初老板為什么要找他私了。
判決 私了補償不能低于勞動者依法應享受的待遇
2009年12月,羅剛正式向勞動仲裁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廠子支付其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交通費、醫療費及傷殘、醫療、就業補助金共7.8萬元。2010年1月,勞動仲裁做出裁決,廠方應一次性向羅剛支付醫療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工資、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共計人民幣5.6萬元。可廠方收到裁決后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仲裁裁決,確認雙方所簽訂的和解補償協議的效力。
10月9日,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駁回廠方的訴訟請求,維持仲裁裁決。法院認為,羅剛在廠務工,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羅剛在工作中遭受工傷事故傷害致殘,依法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于羅剛發生工傷時廠方未參加工傷保險,因此應由廠方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羅剛支付費用。盡管工傷事故發生后雙方達成了和解補償協議,但該協議一直未履行,且協議補償金額明顯低于被告依法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繼續履行該協議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故對廠方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說法 沒參加工傷保險不影響勞動者獲得工傷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自2003年頒布以來,可以說是給所有沒參加工傷保險卻發生了工傷事故的勞動者撐起了一把保護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市總工會法律援助律師王興剛對此解釋道:“這就是說,不論用人單位有沒有給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確立,那么勞動者發生工傷后都會得到法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唯一的區別就是,參加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待遇,沒參加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說,《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既是對不履行參加工傷保險法定義務的用人單位實施的一種懲罰性補償,又保證了工傷職工的利益不因用人單位不履行參加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而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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