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
王霞是某編織廠臨時工,一天上完夜班后便回單位集體宿舍睡覺,宿舍床為上下鋪,她睡下鋪。王霞剛坐到床上,突然上鋪床板掉下,將其頭部砸傷。經查明,上鋪無人使用,床板掉落是由于長期失修,螺絲釘松動造成的。事后王霞向單位提出工傷待遇申請,要求按照工傷處理。單位以王霞受傷并非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區(qū)域,與工作無關為由,不同意認定為工傷。王霞到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咨詢。請問王霞受傷能否按工傷處理?
律師:
該廠對王霞受傷處理意見是不正確的。本案中,王霞是值夜班后住在該單位集體宿舍的,床板掉落是由于床鋪維修不及時,螺絲釘松動造成的,王霞受傷并非本人因素所致,其直接原因是由于企業(yè)安排職工居住的集體宿舍或內部設施存在安全隱患,企業(yè)疏于管理,維修不及時,而并非職工個人因素造成倒塌而致使職工受傷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里要區(qū)別作為工廠設施的集體宿舍和職工家庭宿舍,如果職工住在家里發(fā)生這種事情,就不能認定為工傷,因為是個人生活行為,與工作無關。故此,王霞受傷與該廠生產和內部設施有直接關系,編織廠理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因此,王霞被床板砸傷應當認定為工傷。
相關法律法規(guī):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勞動保險問題解答》規(guī)定:企業(yè)以臨時工棚作職工集體宿舍,質量很壞,沒有及時修理,工棚倒塌,職工負傷致殘或被壓死者,有可靠證明,可以享受工傷待遇。又規(guī)定:職工因緊急任務加班加點至深夜,不能回家休息,臨時在工作地點睡眠,遭到意外事故而負傷或者死亡,而非本人應負主要責任的,可以參照工傷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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