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
陳冰與李莉均是某機械廠的工人,二人同在一個車間上班,年齡一樣,26歲,且兩人還是同一年進廠的。兩人都喜歡文娛活動,是廠里的文藝尖子,又加上這兩人關系融洽,被廠里人稱為“姐妹花”。陳冰結婚生下一個活潑可愛的男孩。李莉也于同年年底結婚,夫妻倆都不打算要小孩,準備做時尚“丁克族”。2004年1月13日,陳冰與李莉在晚上加班時遭受重大機械事故,幸虧搶救及時,沒有生命危險,但兩人的子宮均被摘除。經過工傷認定后,兩人又在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了傷殘鑒定。2004年4月13日,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通知該機械廠人事部,陳冰、李莉兩人的傷殘等級分別為七級、五級,建議廠里根據相應的傷殘等級及時落實職工的工傷待遇。陳冰對此表示不解,同是切除子宮,為何傷殘等級不一致?
律師:
這是因為陳冰、李莉對工傷傷殘的鑒定標準和基本知識缺乏了解,才會對傷殘等級評定的不一致難以理解。
工傷傷殘的鑒定標準是依據工傷職工醫療期滿時的器官缺損、功能障礙、醫療依賴、護理依賴程度和心理障礙因素的影響,對傷殘程度進行綜合判定分級的。對育齡婦女子宮切除的評殘,還要區別未育和已育兩種情況。李莉是未生育的職工,陳冰是已生育的職工,兩人殘情相同,所定等級不同的差距就在這里。婦女生兒育女是人類繁衍的社會需要,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一對夫婦只允許生育一個孩子,可對育齡婦女來說,尚未生育時因工傷造成終身不能生育,所造成的家庭損失和精神壓力是可想而知的,想要生孩子已不可能了,因為已經失去了做生身母親的能力。如果發生在已生育的女職工身上,這種精神壓力就會小得多。同時,我們要說明,目前工傷保險政策不考慮精神損失賠償,但是專家們考慮到生殖器官損傷對于生活質量的影響問題,因此規定,在殘情相同的情況下,對于年輕的未育職工,傷殘等級就應該定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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