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同事老邢從高架板上掉下去時,順手抓住了我的腳。老邢因頭部著地一命嗚呼,我被拖下來后腰椎受傷落下終身殘疾。”邵某日前致電本報咨詢:“出事當日,公司即把我們送到醫院。在好吃好喝招待中,我不知道還有認定工傷這道手續,公司也沒人提這件事。現在,過了一年期限無法再認定工傷。這個時候,我想要回應得的補償該怎么辦?”
據了解,邵某和老邢是該公司機械維修工。去年4月在搶修設備過程中,他倆登上了臨時搭建的6米高的架子。堅固螺拴時,老邢因用力過猛,扳手滑脫后順勢栽了下來。老邢下意識的一揮手,竟然抓住邵某的左腿,倆人一起摔到地上。老邢死亡后領到一筆經濟補償金。邵某說:“我今年才39歲,又傷不致死,還能活很多年。如果拿不到工傷待遇,以后怎樣治傷、從哪里獲取生活費都是問題。”
律師了解到老邢和邵某系該公司接收的派遣員工,因而該公司未為其辦理工傷認定手續。《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超過一年時限,邵某無法再進行工傷認定并獲得工傷待遇了。
不過,邵某還可以通過訴訟來維護合法權益,但前提是不能超過事故發生之日起至訴訟時兩年的時間限制。否則,其損失將更慘重。
邵某現在可以起訴該公司的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規定民事訴訟的時效為兩年。同時,《侵權責任法》第3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分別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121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
律師建議,因邵某所受的傷害系由老邢在工作中造成的,該責任應由接受派遣的該公司承擔。現在,邵某可先行與該公司協商賠償事宜,如協商不成,再在訴訟時效內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爭議,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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