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大致案情是這樣的:一單位的員工A和員工B由于上班時刻表發生沖突,員工A本來是上早班的,但由于修改了時刻表,被調到了晚班,但其執意要上早班。當天早上,員工A早上到了上班地點,看到員工B上班,情緒激動起來,并對其進行辱罵,B再三叫A不要再罵,A仍繼續對其辱罵。B忍無可忍,轉身從房間拿出一把刀,A認為B在嚇他,還向前走了幾步,B向A砍去,A用手擋了一下并受傷。
像這種情況,A的情況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呢?
A:你說的這種情況不屬于工傷。屬于違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
相關法條: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ǘ┕ぷ鲿r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谏舷掳嗤局校艿綑C動車事故傷害的;
。ㄆ撸┓、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ㄈ┞毠ぴ谲婈牱郏驊稹⒁蚬搨職,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ㄒ唬┮蚍缸锘蛘哌`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ㄈ┳詺埢蛘咦詺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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