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我們公司有一名員工51歲,在上班期間,據說因為喝酒從車上摔下來,造成腦出血,現在人已經快不行了。
家屬說我們不搶救了,你們一次性賠償XX萬就行了。這名員工屬于公司員工,但是因為他自己不想辦理社保所以沒有辦理,當時他自己寫了一份證明。如果這名員工死亡,是否能認定為工亡?哪些費用是需要我們支付的,哪些不需要?希望給出明確的法律條款,以及如何處理這類案件的程序!
A:《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你所述情況如果屬實,與上述法律第(二)項基本吻合,這樣的話,依法不能認定為工傷(亡)。
如果被認定為工亡,你方應負責除搶救、治療、喪葬等費用外,還應支付工亡補助金、撫養人生活撫恤金等,賠償標準參照下列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如果最終不屬于因工死亡,則你單位不用支付上述賠償費用,但需要支付非因工死亡有關待遇,一般包括喪葬費、一次性補死亡助金、撫養人撫恤金共15個月當地月平均工資。
處理程序為:先申請工傷認定,根據認定結果處理。也可以找其家屬協商,運用上述法律規定,解釋不屬于工傷事故的原因,如果家屬接受,單位方再比十五個月工資再多付一點點,也不失為一個解決的好辦法。
購買社保與否,工亡家屬最終得到的金額是一樣的,不一樣的只是由誰來出這個錢的問題。購買社保的,喪葬費、一次性死亡補助金、撫養人撫恤金由社保支付,而無需雇主支付;未購買社保的,則上述一切費用均由雇主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