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埃埃茨辏翟拢等眨~某購買了一輛載重量為5噸的貨車,掛靠在某運輸公司名下。5月10日,葉某便雇傭了丁某為其開車運輸貨物,每月工資為1000元。5月25日凌晨,丁某從無錫裝貨返回,當車輛行駛到離卸貨點約1公里的交叉路口時,車輛沖上人行道,撞在某化工廠的圍墻上,致丁某當場死亡,車輛、圍墻外綠化樹木被損壞。事發后,當地交警經勘驗現場后,對事故成因分析后認為,丁某駕駛的貨車在交叉路口下坡時,操作不當,于是認定丁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嗣后,丁某的父母、配偶、女兒訴至法院,要求雇主?即車主?全額賠償丁某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的生活費等相關損失計15781.75元。
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屬雇員受害賠償糾紛,雇主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是一起因交通事故而引發的工傷事故,丁某在交通事故中有重大過失,因此,可減輕雇主的賠償責任。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一、本案的性質是由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工傷事故
本案中,丁某雖在工作中受到傷害致死,符合工傷事故的三種條件,但不是死于傳統意義上的工傷事故,而是死于交通事故,因此,可以說丁某是死于特殊的工傷事故,即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事故。
二、雇主的責任
本案中,作為雇主,在雇員選任、監督和管理中均無過錯,特別是在交通運輸過程中雇主不可能預見或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交通事故的是否發生完全取決于雇員的駕駛技術及責任心。因此,筆者認為,雇主在雇員有重大過失而發生的交通事故中,應承擔連帶責任,且有追償權。而在傳統意義上的工傷事故中,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人損解釋”)中規定,雇主對雇員在雇用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因此,雇主在交通事故中承擔的是連帶責任,且有追償權,而在傳統意義上的工傷事故中承擔無過錯責任。
三、雇員的責任
本案中,丁某作為以車輛駕駛為職務的雇員,在交通事故中,既是肇事者?加害人?,又是受害人,肇事者的重大過失,也是受害人的重大過失,不管從肇事者的角度還是從受害人的角度去分析,認定丁某在交通事故中有重大過失都是正確的。丁某都應負一定的賠償責任。鑒于丁某已死亡,其賠償責任則應當由賠償權利人?丁某的父母、妻女?來承擔。
本案中,雇員丁某因自己的原因?重大過失?造成自己死亡的后果,按照我國民法通則及最高院人損解釋的精神,應當減輕雇主的責任。根據優勢危險負擔原則,其幅度掌握在賠償權利人承擔10—20%之間,是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的。故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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