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于2009年2月應聘到蒙陰縣某公司任銷售經理,雙方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為2000元。2010年3月25日,宋某出差為公司洽淡業務途中發生車禍,立即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22天,期間的醫療費由該公司支付。2010年5月18日,宋某被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因工受傷。2010年6月9日,經臨沂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10級傷殘,無護理依賴。宋某在該公司工作期間,該公司未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宋某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雙方發生爭議。2010年7月12日,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該公司以合同未到期為由,拒絕支付醫療補助金及就業補助金。無奈之下,宋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60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0級傷殘的,應享受6個月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第18條規定,工傷職工被鑒定為7-10級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10個月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10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因此,工傷職工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該公司未為宋某參加工傷保險,理應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經調解無效,仲裁委裁決,該公司支付宋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200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6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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