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初,山東某化肥生產企業甲公司看到工廠的廠房外墻由于長久沒有清洗比較臟,后勤部門的負責人于是找來當地某物業清潔公司乙公司清洗外墻,雙方最終商定清洗外墻的工程費用為一萬元,工程前期先支付5000元,等到驗收合格之后再支付剩余的5000元。由于甲公司后勤部門的負責人與乙公司的負責人比較熟悉,所以就沒有簽訂工程合同,只是進行了口頭約定。
乙公司雖然為物業清潔公司,但由于規模較小,并沒有相應的資質,因此掛靠在當地正規的物業清潔公司丙公司名下,如果工程方需要發票,乙公司就向丙公司繳納一定的發票使用費,然后開具丙公司落款的發票。
乙公司因為規模小,所以沒有固定的工作人員,在接到工程后,乙公司通過中間人A找到了B,雇傭B進行外墻的清洗工作,約定按照每天100元的工資水平進行支付,雙方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更沒有為B購買勞動保險。B在進行外墻清洗的時候,將繩子一頭系在廠房頂上的一塊石頭上,繩子另外一頭拴在自己腰上,之后順著外墻攀下來進行清洗,結果由于石頭不能承受B的重量,最終導致B在清洗的過程中摔了下來,送到醫院檢查發現B多根肋骨骨折,并且大腦出現遲鈍現象,需要住院治療。
當提到治療費的時候,乙公司的負責人感覺責任并不在公司,而是由于B自己工作的疏忽導致其受傷。作為一個高空作業人員,他自身應該知道如何操作,且在工作的時候并沒有向公司提出任何要求,所以乙公司不應當承擔責任。最后,該負責人表示,自己并沒有和B簽訂合同,雙方之間并沒有建立勞動關系,不用負責。
作為工人的B家境并不富裕,所以暫時拿不出來住院費,看與乙公司協商不成,且乙公司并沒有固定的辦公地,所以就找到了甲公司,他想自己是為甲公司清洗外墻的時候受傷的,甲公司也有責任。甲公司推脫說,公司只是和乙公司進行業務關系,和B沒有直接關系,也不應該負責。況且和乙公司也沒有簽訂合同,可以認定雙方根本就沒有業務關系。
在這樣的情況下,住院的B無奈了。
專家評析:
案件性質:本案是一起因工傷而引起的民事糾紛(勞動爭議)案件。
本案焦點:
1、工人B的“傷”是否屬于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可以認定為工傷。本案的工人B是在接受他人(甲公司或乙公司或丙公司)雇傭,并在從事工作的(清洗外墻)過程中受到事故(摔下來)傷害的,符合工傷的構成要件。因此,工人B的“傷”屬于工傷。
2、甲公司是否承擔責任。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結合本案敘述的情況分析,如果有證據證明甲公司與乙公司或丙公司是一種業務合作關系(乙公司或丙公司承攬了為甲公司清洗外墻的業務),工人B也是由乙公司或丙公司雇傭的工人,那么甲公司對工人B的受傷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否則,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工人B是由乙公司或丙公司雇傭,同時工人B又是在清洗甲公司的外墻時受傷的,那么甲公司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3、誰應當對工人B的“傷”承擔責任。從敘述的案情看,乙公司是承攬清洗甲公司外墻業務的主體,工人B也是其通過中間人A介紹而雇傭的,對于工人B的工傷乙公司應當承擔責任。由于乙公司屬于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掛靠在丙公司),也沒有按照相關規定為工人B繳納工傷保險費,所以工人B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是乙公司應當根據規定向工人B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如果有證據證明丙公司同意乙公司掛靠在其單位名下,并同意出具相關的票據(發票)而獲取收益(乙公司繳納一定的發票使用費),那么丙公司就應當對工人B的工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工人B既可以向乙公司主張權利,也可以向丙公司主張權利。
就案說法:
1、業務工作須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有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等三種。現實中的業務工作需要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僅憑著雙方負責人或者經辦人的“朋友”關系而“口頭約定”,一旦因業務問題而發生糾紛則難以舉證,必定會給一方或雙方帶來損失。因此,為了能夠及時主張權利,避免給單位或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只要是需要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業務工作,不管雙方是長期合作,還是業務人員關系好,都應當簽訂書面的合同,便于合作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2、慎重對待“掛靠”行為。“掛靠”不是一種“兒戲”,而是一種法律行為。同意“他人”掛靠在自己的名下,就要承擔對“他人”的管理責任。現實中有很多掛靠的情形,隨著法治的健全,一些不規范運作的被掛靠單位也付出了“血”的代價。“掛靠”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掛靠單位與被掛靠單位沒有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或者僅是口頭的約定,致使掛靠單位出現問題而需要承擔責任時,被掛靠單位由于管理缺失而難脫其責,在其承擔了責任后又因為沒有與掛靠單位簽訂書面合同,而難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同意“他人”掛靠在自己名下的單位應當慎重對待,并與掛靠單位簽訂明確具體的書面合同。
法規提示
中華《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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