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是蒼山某企業職工,2009年9月8日,乘坐本單位職工李某的摩托車外出辦公事,在回單位途中發生車禍,造成多處骨折。2010年4月13日,季某被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后被鑒定為10級傷殘。季某回單位上班后,要求單位報銷醫藥費,并支付10級傷殘待遇,但該企業以2010年1月已經為季某參加了工傷保險為由,拒絕支付給季某相關傷殘待遇。季某遂將該企業告上了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該企業的做法是違法的。季某受傷時間是2009年9月8日,參加工傷保險時間是2010年1月,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屬于未參加工傷保險時期。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的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仲裁委作出裁決,該企業支付季某6個月的工資作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并報銷醫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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