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1日,某公司檢驗員工焦某上夜班時,手臂被卷入機器,導致右上臂完全脫離夾斷。事故發生后,該公司未在工傷申報期限內按程序向相關部門申報工傷。由于焦某一直在治療中,且公司依然按月給焦某支付生活費,也未向相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焦某出院后,公司否認焦某屬于工傷并拒絕賠償。為此,焦某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項目和標準賠償損失38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綜合相關證據可以認定焦某受傷符合工傷構成要件,根據相關規定,公司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給予賠償。經過多次庭審和耐心釋法明理,最終公司同意除焦某受傷后已經支付的58.2萬元外,另外一次性給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共計35萬元。
法官點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勞動者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無法認定工傷的,只要經法院認定符合工傷構成要件,用人單位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賠償對勞動者進行賠償。
下一篇:“焦慮癥”不算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