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曾經是南京某公司鎮江分公司的員工。2007年12月,林某被派遣到某食品飲料有限公司工作,工作任務是負責向40家店鋪營銷飲料產品并制作營銷數據。2008年6月,公司施行DSS管理系統,林某需要朝八晚五至單位定時報到,并利用此外的時間制作營銷情況報告。兩個月下來各網點之間的奔波和紛繁的數據制作讓林某自感身心疲憊。2008年8月底,林某上交給主管的月結單被要求“重做”,林某竟因此患上了“焦慮癥”。林某拿著醫院的診斷結果,向京口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認定工傷請求。區勞動保障局作出了不屬于工傷的認定。林某遂起訴至鎮江市京口區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林某所訴稱的傷害系心理層面所遭受的創傷,而在《工傷保險條例》以及《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中,并沒有明確規定該類傷害能夠作為工傷認定的情形,并且本案中焦慮癥是否發生在工作中,是否因工作壓力原因引起也很難得以證明。因此,京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林某患焦慮癥不屬于工傷的認定是正確的,故駁回了林某的訴訟請求。林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予以了維持。
上一篇:工傷認定超時效公司仍要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