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劉先生原是煙臺某企業的職工,他于2010年6月辦理了內退手續,隨后他又應聘到芝罘一汽車修理公司當臨時工,雙方簽訂用工協議書,約定月工資為1700元。去年9月份,他在車間操作時,不慎被機器擠傷手指,經勞動部門鑒定為九級傷殘。單位支付了醫療費,但未給予其他工傷待遇。實際用人單位以他屬于原企業內退職工,其已享受內退職工待遇,不存在再就業問題為由拒絕給付補助金,并與之終止了勞動關系。
劉先生昨天打來電話求助:內退職工在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發生工傷后,實際用人單位是否應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律師答疑
律師解答,內退職工在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發生工傷后,實際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根據勞動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和標準支付費用。”
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法律規定,凡是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職工,只要是因工負傷的均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作為發生工傷時實際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為本單位的職工或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這是用人單位的一種法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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