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沈雖然鬧情緒,但也沒有提出辭職。反倒是公司算了一筆賬:設備損壞損失12萬元,影響生產損失20多萬元,加上小沈的11萬元醫藥費,總損失突破50萬元。
因傷殘鑒定沒有結果,小沈還需再做手術,公司無法與其一次性解決爭議。但是,公司想知道:如果小沈的工傷治療結束,并與企業續簽勞動合同后,他再離職能否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及醫療補助待遇。如果他將來還能享受上述待遇,那么,公司現在為其安排工作就沒必要了。同時,該公司認為既然企業花錢為小沈療傷,那么,他就應賠償因其違規操作給企業帶來的損失,或者減輕企業賠償的責任。
對此,陳律師說:工傷賠償案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該原則的體現是員工只要被確認為工傷,就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不論其是否有過錯。即使員工存在違規操作,也不能因此減輕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雖然《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職工賠償。但用人單位給予工傷職工有關待遇的同時,又以違章操作為由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該做法與上述原則相違背,且沒有相關法律依據。因此,企業如果想規避該損失,可在勞動合同中予以約定,并在企業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中明確違規操作的責任。
另外,工傷賠償應由社保部門承擔。因該公司未參加工傷保險,故須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小沈的工傷費用。故此,該公司只有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才能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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