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退休前是在一家單位從事服裝設計工作,因其技術過硬深得不同年齡段的顧客喜愛,2010年5月8日,一家公司遂高薪聘請其為服裝設計師。2010年8月17日,李慧在上班時因地滑而摔傷,花去醫療費用3萬余元。公司對此拒絕給予工傷待遇,理由是離退休人員與新單位的關系為雇傭,而不是勞動關系。
法官點評:李慧應當享受工傷待遇。因為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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