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日,農民工趙燕與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2010年7月3日,趙燕在檢修線路時不慎從三米高處掉下,造成脊椎壓縮骨折,構成八級傷殘。公司認為,趙燕是農民工,拒絕給予工傷待遇。
法官點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早在2004年6月1日就發出了《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其第二條規定:“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工傷保險條例》賦予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各類用人單位職工的基本權益,各類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工均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他們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的手續。”本案公司自然也不得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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