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間回家遭車禍
李某是某置業公司的員工。2007年9月14日15時50分,李某在和平區長白交通崗被一輛小客車撞傷,經搶救無效死亡。而在這個時間段,李某本應在單位工作,為何發生交通事故了呢?
原來,李某屬于特殊體質,不能飲用單位工地的水。當天,李某忘記帶水,才在上班時間回家取水。但在回家之前,李某并沒有跟單位領導請假。
李某去世后,2008年10月27日,沈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李某為工傷(亡)。可置業公司并不認同,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撤銷工傷認定。
認定工傷各執一詞
置業公司認為:李某在工作時間未經許可擅離職守,發生交通意外,其肇事的時間是上班時間,不屬于上下班途中,故李某的事故傷害不屬于工傷(亡)。
作為被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辯稱,李某由于特殊體質,不能飲用工地的水,其工作的時間為24小時,當天忘記帶水,但在單位現場沒有電話,無法向領導請假,在其與同事打招呼后,才回家取水,基于合理情況考慮,李某的行為符合工傷認定條件。同時被告還出具了一份證據:李某原本患有肝硬化,因交通損傷加速肝硬化病情進展并引起營養失調等,最終導致死亡,以此證明李某體質特殊。
法院認定取水和工作有關
李某在上班時間回家取水,遭遇交通事故,這種情況算不算工傷?這是審理此案的焦點。
法院認為,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然而,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李某致傷與工作無關,故原告對此應承擔不利后果。此外,李某回家取水也是為了輔助工作的原因,且在沒有條件向領導請示的情況下,已經告知了同事自己離開的事由及去向,故綜合實際考慮,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并無不當。被告提供的司法鑒定可以證明李某的死亡與交通事故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故其作出的工亡結論妥當。市法院據此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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